发布于:2020-01-16 10:03:05来源: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缴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以上,且在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截止2019年12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即男1969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1974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上。
(三)对曾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因破产、改制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包括灵活就业)的参保缴费人员,上报时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破产或改制的资料,主要包括破产、改制的文件方案及领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破产或改制的资料要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盖章后一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