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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协议书”的那些事

发布于:2020-12-11 09:58:13来源:本站

又到毕业季,关于“就业协议书”的那些事


又到一年的毕业生就业季,广大毕业生们在忙着找工作的时候,关于“就业协议书”的一些事项,您知道吗?下面就让笔者带着您来了解一下关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那些事。

一、什么是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或者“三方协议”。是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定的协议。协议书也是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同时转递学生档案。如果毕业生未签定就业协议书,学校将把其关系(就业报到证)和档案转递回原籍毕业生就业部门。

二、就业协议书应该与谁签订、怎么签订?

从就业协议的定义可以看出,毕业生就业协议应该与真实的用人单位签订。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填写的用人单位名称要与用人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否则协议无效;2、有的用人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在协商中要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3、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可以与人才中心(人才市场)或其他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吗?

目前有部分高校为了追求毕业生就业率等目的,以毕业后办理档案寄存、灵活就业等手续需要为由,诱导毕业生与人才中心(人才市场)或其他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首先,毕业生在毕业后享受未就业毕业生的优惠政策与签订就业协议书与否无关,反而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信息将不在未就业毕业生系统中出现,这样会影响毕业生对相关政策的享受;其次,教育部多次强调:“高校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就业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导毕业生签订虚假协议”“严禁任何形式的就业率造假,引导学生及用人单位诚信签约”;第三,笔者在日常的工作中,多次遇到因毕业生受学校诱导与人才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签订了虚假就业协议书,而在毕业几年后,因考取了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又需办理解除就业协议的情况,给毕业生凭添了许多麻烦,有的甚至因签约单位解散、改名等情况,而影响录用手续的办理。

四、就业协议可以当作劳动合同使用吗?

就业协议不能当作劳动合同使用,两者之间有以下几点不同:1、内容不同。在毕业生就业协议当中,毕业生的义务是向用人单位如实地介绍自己的情况,并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如实向毕业生介绍自己的情况,负责办理毕业生有关工作手续;学校的义务则是负责完成有关报到证发放、档案转递等就业工作。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主体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2、主体不同。就业协议书主体有三方,毕业生、用人单位、高等院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是人才市场上的平等主体,双方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而达成协议。劳动合同主体的双方,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者之间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3、签订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找工作过程中落实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就业协议的签订在学生离校前。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订立的。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工资待遇、住房等方面有事先约定,可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对此内容应予以认可。